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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簡述

訴訟管轄 閱讀(1.89W)

證據裁判原則,又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於訴訟中事實的認定,應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得認定事實。基本內容: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不得定罪(法官個人知悉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決有罪的依據) 2,無犯罪事實,但有偽證據指控犯罪,不得定罪 3,除了免證事實之外,犯罪要件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雙方質證、辯論,並經法庭調查和評議,認為可信、客觀後,才能作為判決基礎 自由心證原則在外國法文獻中往往被稱為自由心證主義。自由心證原則是公法上的強行規範,不許當事人、公訴人合意變更或排除適用,也不許法官隨意排除適用。

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簡述

自由心證原則的主要內涵是,法律不預先設定機械的規則來指示或約束法官,而由法官針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心來自由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自由心證(在我國又被稱為內心確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內心的良知、理性等對證據的取捨和證明力進行判斷,並最終形成確信的制度。

直接言詞原則也稱口證原則,是指法官親自聽取雙方當事人、證人及其它訴訟參與人的當庭口頭陳述和法庭辯論,從而形成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內心確認,並據以對案件作出裁判。它是現代各國審判階段普遍適用的訴訟原則,它包含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是指辦理案件的法官、陪審員只能以親自在法庭上直接獲取的證據材料作為裁判之基礎的訴訟原則。言詞原則,又稱言詞審理原則,要求當事人等在法庭上須用言詞形式開展質證辯論的原則。該原則是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和直接原則實施的必要條件。

證據裁判原則、自由心證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是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的三大基本原則,此三大原則就如“船之漿”隨時把握著民事訴訟的航向,使其不得偏離,而喪失民事訴訟法的價值追求。於個人而言,瞭解民事訴訟法證據原則有利於我們更清晰的參加民事訴訟活動,完全地使用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