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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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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了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好第三人。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訴訟主體是指對訴爭的標的有爭議的雙方或幾方。

二、怎麼判定當事人是否適格?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

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

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無訴訟實施權,則當事人不適格,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援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就該法律關係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只要實體法律關係在當事人間不明確且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係,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現代各國為發揮確認之訴解決糾紛與預防糾紛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參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主體必須是在訴訟中作為當事人或者是因利益涉及而成為第三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鑑定人、證人、翻譯人員等不是屬於訴訟主體,他們只是訴訟的參見人員,是為訴訟主體提供幫助的,與案件的審理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