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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關係主體包括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4.63K)

法律的作用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與他人發生糾紛無法調和,就可以訴訟至法院,請法院來裁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民事訴訟的主體即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那麼,民事訴訟關係主體包括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作了詳細說明,歡迎閱讀。

民事訴訟關係主體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關係主體包括哪些

1、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①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②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③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3、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對於訴訟主體的認定條件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外沒有更多審理專案,因為有些問題可以在案件的實體審理中解決,但實體法上當事人的審查認定卻涉及許多的法律關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起來就比較困難,然而,實體法上當事人的認定又決定著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認為在審判實踐中審查認定實體法上的當事人。

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生爭議,那麼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

(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係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係存在,那麼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成為訴訟中的當事人,成為訴訟關係主體。在 實踐中,法院在接收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後,會對當事人資格進行審查,如果雙方確實存在爭議,也符合訴訟的條件,法院才會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