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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6.15K)

醫療糾紛是比較尖銳的糾紛型別,一直以來醫患衝突的結果都很難說得到了完美的解決。在醫療糾紛中,如果當事人想要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糾紛問題就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否則就不能提起訴訟。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的相關法律知識。

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一、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

訴訟活動中,訴訟主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訴訟主體選擇錯誤,將會導致一是訴訟時間被延長,增加訴累,增加訴訟成本;二是當事人對律師失去信心。雖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比較容易確定,即醫療機構和患者,但還是有需要注意的地方。

1、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很明確,無需解釋,需要注意的是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認定。

(1)醫務人員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條規定,醫務人員係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可見,判斷是否屬於醫務人員的唯一標準是——是否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對於非醫務人員實施的診療行為,應認定為非醫療行為,對於非醫療行為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2)醫療機構的認定。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醫發[2006]432號)第二條規定“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根據該細則第三條之規定,醫療機構類別又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療養院;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村衛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床檢驗中心;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其他診療機構。可見,判斷是否屬於醫療結構的唯一標準就是——是否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如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則可以認定為醫療機構,可以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則不能認定為醫療機構,也就不能以任何形式的醫療機構名義對外進行醫療活動,也無法作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參加訴訟,發生患者損害後果,也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2、患者。一般情況下,由患者本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患者身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由其近親屬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近親屬的範圍,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二、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個人診所、村衛生所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日常生活中,誰都難免患個感冒、拉個肚子之類的小疾病,在城鎮生活的居民往往會選擇就近的診所打個吊瓶,農村村民往往會前往村衛生所尋求治療。此時,如因診所、衛生所的過錯致患者受到損害,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各地司法實踐中並無統一,有些地方法院以診所、衛生所的負責人作為訴訟主體,有些地方法院以診所、衛生所作為訴訟主體。我認為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人診所、村衛生所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裝置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此規定,依法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人診所、村級衛生所能夠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前提條件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中其他組織之規定。因此,應當認定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個人診所、村衛生所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2、醫師外出會診情況下的訴訟主體認定

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療機構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到本院進行會診,醫師經其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那麼,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時訴訟主體如何確認呢?

根據《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可見,醫師外出會診時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應當由邀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應當以邀請醫療機構作為訴訟主體。

3、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時訴訟主體的選擇

當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時,訴訟主體的選擇即意味著管轄法院的確定,而管轄法院的確定又意味著訴累、訴訟成本的大小,更甚至會影響最終的裁判。列如,長春市的王某因病先後在長春A醫院和北京B醫院治療後,王某病情沒有好轉反而更加嚴重,王某自認為是北京B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所致。此時,訴訟主體的選擇尤為重要,如以北京B醫院作為被告,那麼王某就要奔赴北京參加訴訟,既增加訴累,又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之規定,王某作為非專業人士尚無法準確判斷哪家醫院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王某以長春A醫院與北京B醫院作為共同被告,長春地區的法院與北京地區的法院便都會具有管轄權,王某便可以選擇就近的長春地區的法院起訴,進而減少訴累與訴訟成本。因此,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時,應當結合自身的條件先確定管轄法院,再去選擇訴訟主體。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訴訟主體確定以後,接下來要考慮的就是舉證責任的問題,下一遍將會就關於患者與醫院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與各位分析探討。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是事實治療行為的醫療機構,二是接受治療的患者。如果患者在醫療中去世,其近親屬也有權提起訴訟。但是在醫療機構中執業的醫生以及未去世患者的親屬均無權提起訴訟。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