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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7.99K)

一、醫療糾紛的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1、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過錯導致患者損害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規定很明確,無需解釋,需要注意的是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認定。

2、患者。一般情況下,由患者本人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如患者身故,根據法律規定,由其近親屬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近親屬的範圍,根據法律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要求以患者的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

二、引起醫療糾紛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1、身體傷害小而精神損害大

主要是由於醫德醫風問題引起的醫療糾紛。其與技術原因所致的醫療糾紛不同,這種醫療糾紛常使患方氣憤不已,對醫方的所作所為無法原諒,因而訴諸法律者比較多見。患方打這種官司的目的,往往並不是為了錢,而主要是為了“出口氣”,是為了讓某些醫務人員的不道德行為或不正之風曝曝光。這種訴訟的特點是,醫方對患方身體上的傷害往往並不大,經鑑定也多數不是事故,但是由於醫方的行為使患方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傷害,所以患方往往提出損害賠償。

2、症狀輕而後果重

基於多方面的原因,患者及其家屬自覺病情不重,但經過短時間診治發生死亡或嚴重殘疾的後果,對病情的轉歸不理解而產生訴訟。主要問題是部分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技術水平差,導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而訴訟。如某患者因肩背部疼痛就診,醫生只粗略地檢查一下就確診為左側肩周炎,後來該患者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如果就診時,醫生能夠查到左肩部疼痛極可能是由心絞痛引起的放射性疼痛而為其做個心電圖,就會及早發現心臟疾患,避免死亡的發生。

3、醫療事故鑑定信譽差

醫療事故鑑定對患者的“疑慮”沒有針對性;避重就輕,迴避矛盾,甚至隱瞞真相,虛假鑑定,造成鑑定的公信力下降。國務院釋出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均可在接到結論或者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患者往往以民事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對於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差錯之類,按《辦法》是沒有經濟補償的,而這類案件訴諸法律後,則多數可以獲得賠償,所以因醫療差錯訴諸法律者時有發生。

4、行政賠償少而訴訟賠償高

目前,醫院出了醫療事故後,對患方的補償標準仍然是參照國務院頒佈的《辦法》,補償額明顯偏低,患方認為補償額較之他們所受的傷害程度相差甚遠,所以常起訴到法院。法院已開始對醫療事故損害案件由補償到賠償轉變。因此賠償數額一般要比《辦法》規定的數額高,賠償的範圍也較寬,包括醫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損失、住宿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被撫養人口生活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通常是參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範圍和數額。即使仍依《辦法》進行賠償,也多考慮到十年前物價和如今物價的差距,合理地提高賠償數額,有時甚至高出幾倍、十幾倍。此點也與新聞媒體炒作不無關係。

5、治療及藥品收費不合理

有的醫院為了增加收入,鼓勵醫務人員創收,通過多開檢查專案,開大處方,開好藥、貴藥,造成患者不必要的經濟開支。如一膽囊結石的患者,本來作一下B超就能確認,可醫生為了提成,讓病人既作B超,又作CT檢查。某些藥品採購人員或藥劑科工作人員在金錢的誘惑下,不惜以患者的生命健康受損害為代價,拿假藥充真藥,拿劣質藥冒充優質藥,購進和售出了一些質量上不合格的藥物。還有的醫生為了撈取回扣,給病人開出那些通過不正當途徑流進醫院的假劣藥品,不但給病人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而且嚴重地損害了患者的健康。

6、非法行醫損害嚴重

非法行醫現象比較嚴重,常見的誤診誤治、劣質藥品、衛生不潔、偏方中毒等情況。有些行醫者既無醫學專業知識,又無從事醫療工作的實際經驗,純屬是借行醫騙錢的江湖騙子。非法行醫造成病人死亡或使病人的健康受到損害的,不適用《辦法》的規定,而應該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處理。非法行醫者造成病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受損的,要按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處理,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國務院有關檔案規定,對無證行醫的單位,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不予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