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法律關於撤訴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2.33W)

在起訴過程中,經常可能會遇到上訴人與受訴人因為達成了某種和解,而出現上訴人撤訴的情況,是滿足相應的法律規定,並且,撤訴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式和時間的,關於撤訴的時間,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法律關於撤訴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一、關於撤訴的時間的法律規定:

1、在一審中,原告在判決前隨時可以提出撤訴,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操作慣例並不相同。

2、在二審中,有權撤訴的不是原告,而是上訴人,同理,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二、申請撤訴應符合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撤訴權。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撤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撤訴申請的人必須是原告或者經過原告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對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請撤訴必須自願。

(3)申請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撤訴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規避法律企圖逃避法律制裁。

(4)申請撤訴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三、撤訴的法律後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後果:

(1)原告起訴後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後,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是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繼承權糾紛,自繼承之日起超過20年的起訴,在受理後經審查發現時效已屆滿,且原告不撤訴,被裁定駁回起訴後,原告不得再次起訴。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當前,有些原告正是對撤訴的法律後果不明白而濫用申請撤訴權,以至於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以上是關於撤訴的時間的有關法律規定,撤訴對於上訴人或者原告來說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因此,在撤訴之前一定要仔細考慮,一定要為自己撤訴後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遇到關於撤訴的法律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