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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關於孩子的探視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子女撫養 閱讀(1.02W)

一、離婚後關於孩子的探視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離婚後關於孩子的探視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探視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終止探視權。”

探視具有交流、溝通意義和人情味。離婚後,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通過探視權的行使,子女與探視的父親或母親之間能夠進行思想上的溝通和交流,使子女獲得平時單親撫養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關愛,促進子女身心的健康發展。同時使前去探視的一方增加與不由其直接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形成對子女未來發展的關心,從而更加主動、自覺地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二、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 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後,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於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於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週一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於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於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開啟,讓男方站在視窗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後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於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四)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准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於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於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是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才有的,在實施這個權利的時候就一定要和對方協商清楚,如果撫養孩子的一方不準的話,那麼另一方就有權利直接走法律的程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