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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 閱讀(3.08W)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訴訟法主要規定的都是程式方面的問題,而像我們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民法刑法規定的都是比較實體方面的問題,實際上大家對於刑事訴訟法的是時效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

以時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12小時、24小時、48小時三種情況。

1、12小時。傳喚、拘傳最長不超過12小時。

2、24小時。拘留和逮捕後24小時之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

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當在被拘留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第一次訊問。

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託的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

二、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

以日作為期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多見,大致有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幾種情況。

1、3日。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法院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對於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偵查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後3日內,將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其他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2、5日。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

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在偵查期間,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後,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3、7日。人民檢察院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被不起訴人可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在7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首先在這邊小編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比較常見的實現有12小時和24小時,比如說拘傳到時間就不能夠超過12個小時,還有就是拘留的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因為在24小時之內必須要送到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