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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 | 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2.8W)

關於反訴,相信大家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就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式中,被告以本案的原告為被告提起訴訟。當然,反訴也是有一定的規定的,那麼新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是什麼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了解。

新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反訴的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大家介紹了新民事訴訟法反訴的規定有哪些,相信現在大家對新民事訴訟法反訴方面的法律知識都有了一定的瞭解。當然,在具體的案件中,很多都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大家在新民事訴訟法反訴方面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