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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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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的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的財產保全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財產保全的程式

首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後,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例如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購房人需要交納房屋總價款30%的擔保費,可以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擔保,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的書面保證。用實物例如房屋進行擔保的,需要擔保的房屋沒有抵押、擔保等瑕疵。提供現金的,必須按照不低於涉案金額的30%向法院繳納,並確認到達法院代管款賬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由法院進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須是申請人所有。提供保證的,個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單位提供的,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稽核。

其次,繳納了保全及擔保費用後,將相關票據交給承辦法官。由法院作出了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門。 申請人應及時與法院的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絡,並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採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當同一財產有數個申請人向不同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時,由首先採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對該財產的優先處分權。如果幾個債權人都是普通的債權,對該財產處置所得的分配順序則按採取保全的順序時行清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即:在被告開戶的銀行對其賬戶及存款進行凍結;在被告工作單位對其工資收入進行扣押、凍結;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對被告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產、土地進行查封;在工商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對被告投資於其他人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其收益進行凍結;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對被告的車輛進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經營場所內對被告所有的機器裝置、貨物等進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對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或其他人應交付給被告的租金進行凍結;在國家專利局、商標局等機關對被告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進行凍結等。

對已經有其他法院查封(凍結)在先的財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凍結)。輪候查封(凍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於同一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時,以先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為準,後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輪候處理,暫不生效;待前一手續解除後,輪候手續則自動生效。輪候查封(凍結)不影響在先查封(凍結)的效力;前一查封(凍結)後將財產處置的,則輪候查封(凍結)失效。輪候查封(凍結)可以進行多輪。

民訴中的財產保全是為了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從而不會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比如行為人在房屋買賣中,由於房價上漲或者售房等問題,將賣方上訴法院。買房的行為人可以要求對該房屋進行財產保全,以防止賣方一房二賣,來保證後期能夠順利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