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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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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怎麼辦?

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怎麼辦?

擅自處置法院查封財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4條亦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責任處理還是追究刑事責任要根據具體案情、情節輕重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非法處置查封和、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規定是什麼?

非法處置查封和、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即: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罪的構成要件是:

①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③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

④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而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對”情節嚴重“所包含的具體情況進行更為細緻的闡述或列舉說明。

因此,如果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使該財產難以追回且損失較大的情況下,可認定為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可能對於擅自處理查封的財產如何來進行懲罰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說我們國家《刑法》當中明確規定有非法處置查封和扣押凍結財產罪。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