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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和上述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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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與上述的區別

上訴和上述的區別是什麼?

上述是指“前面所敘述的,多用於文章段落或條文等結尾。而上訴則是法律中的專業術語,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二審的活動。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據第一審程式作出的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以求撤銷或變更該判決、裁定,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訴訟行為。

二、上訴的條件

(一)上訴的實質要件。

上訴的實質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判才能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依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有破產還債程式所作的裁判不準上訴外,凡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作出的一審判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均可提起上訴。

(二)上訴的形式要件。

上訴的形式要件是指當事人上訴應具備法定的程式上的條件,具體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包括:一審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訴訟人,代表人訴訟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員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人。另外,如果一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為上訴人。

第二,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這表明,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否則就喪失了上訴權。法律規定上訴期限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抓緊時間進行上訴,有利於儘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有利於一審法院錯誤的裁判能得到儘快糾正,正確的裁判得到及時維護。

上訴期間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次日起計算。當事人分別接到法院裁判書的,以各自收到的時間分別計算上訴期,當事人在各自的上訴期內享有上訴權。共同訴訟人上訴期的計算,也取決於共同訴訟的種類。必要共同上訴人的上訴期限,應以最後收到裁判的共同訴訟人上訴期限,裁判才發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限,由於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應各自計算,以各自的上訴期滿為準。

第三,應當交上訴狀。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目的在於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撤銷或者變更一審法院的裁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這一重要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認真對待。因此,不能僅僅口頭表示,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以表示上訴的嚴肅性。

三、上訴期限是多少天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上訴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保護了一審判決下對判決結果不服的訴訟參與人,這也是我國法律對於我國公民人權的一種保護。上述與上訴就是事實與法律術語的區別,就比如在上訴書中可以說“上述”,而上述並不能包括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