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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民事訴訟請求的適用法律範圍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3.29W)

1、原告(以下包括反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援,即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但立案庭在受案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的虛擬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是不等同的兩個概念。

駁回民事訴訟請求的適用法律範圍是什麼?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同時,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2、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是人民法院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瓶頸限制,當事人只有在法定時效(含中止、中斷的情形)內的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在但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只是當事人勝訴權的一種待定狀態,並未喪失程式上的訴權;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如果沒有法定中止、中斷時效的情形,則當事人的權益將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被告願意履行的除外),應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當事人錯誤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規定了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即充分行使法官的釋明義務,如果這項義務法官沒有履行,則屬審判程式違法,當事人一旦上訴,則會發回重審。

那麼,只有在法官行使了釋明義務,告知原告應變更其訴訟請求以及不變更的法律後果後,原告仍然堅持其原來的訴訟主張時,通過開庭審理,因其訴訟主張沒有相應的法律事實支援,與本文第一種情形是類似的,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與本文第一種情形相同。

4、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援,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鑑定是有法可依的。因此,原告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前應該做好各方面充分的準備,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資料以及證據。避免在司法判決中因為各種原因受到人民法院的否定和質疑,導致訴訟請求不能順利的進行,權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