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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再審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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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規範審判監督程式,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踐,對審判監督程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民事訴訟再審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與對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絡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四)具體的再審請求。

第四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條 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或者其他材料不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再審人補充或改正。

第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符合條件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後五日內完成向申請再審人傳送受理通知書等受理登記手續,並向對方當事人傳送受理通知書及再審申請書副本。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應當圍繞再審事由是否成立進行。

第十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第十一條 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體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基本事實”。

第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人民法院認定案件基本事實所必須的證據。

以上便是民事訴訟再審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對於再審問題,司法解釋的出現還是給當事人解決了很多實質性的問題,其實再審只是在啟動程式上稍微有些許的複雜,但是不管怎麼說,這也是為了維護法院審判的權威性,以及合理的利用司法資源。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權利、維護司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