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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84W)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我們國家在法律方面的規定是非常嚴格同時也是非常全面,我們國家對於刑法方面為了更是刑法過程更好的進行從而頒佈了刑事訴訟法。我們國家對於每一種法律都是有相應的解釋說明的。那麼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第二條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第三條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臺的單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

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

前款規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犯罪發生後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在駐外的中國使領館內的犯罪,由該公民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該公民離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發現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犯罪沒有受到審判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發現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脫逃期間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獲並發現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被緝捕押解回監獄後發現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解釋方面的說明在我們國家的相關解釋中是有著相關規定的,對於這個解釋說明針對的問題大部分應該是在人民百姓中遇到了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的時候有不懂的情況。刑事訴訟法對於我們大家也很重要,所以瞭解是有一定的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