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還能申訴嗎?
可以申訴,不能上訴。
1.因為只有在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改判。
2.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
二、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如何認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因不瞭解證據的價值未取得。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三、二審終審制對判決結果不服怎麼辦?
可以進行申訴,或者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1.二審是終審判決,不能再上訴,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或是進行申訴,申訴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類似申請再審,或是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訴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抗訴。
2.《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二審維持原判不服,可以申訴,對二審終審的判決結果不服,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進行申訴也是可以的,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向法院抗訴也是沒有問題的,認為判決是錯誤的,是能夠申請抗訴和申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