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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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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如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如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上級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式中,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審維持原判什麼意思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