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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什麼意思?

判決執行 閱讀(2.11W)

駁回上訴是法院一審裁定或判決作出後在生效前的上訴期內,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二審法院就一審裁定或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裁定或原判決而作出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查證原告(再審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再審的事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會依法裁定再審。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什麼意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若被告一審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二審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採取問訊式審理方式進行。

維持原判是上級法院依照法定程式經過審理,認為上一審法院的判決正確,而予以維護的訴訟活動。維持原判一般發生在上訴審程式中。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如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如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上級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式中,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句話只能二審、再審中出現,一審中絕對不會出現的。因為其中的“判”指的是判決,只有法院才可以作出判決,有了“原判”才能“維持”。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式規定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民事權益糾紛的時候要了解相關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