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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原判申請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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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維持原判申請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二審維持原判申請執行的依據是什麼?

維持原判是指,二審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適應法律、判處結果的認同,其實質是作出了“同意一審判決”的實體判決,判決主文與一審相同,只不過簡略地表述為了“原判”。同時,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確定和負擔作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二、二審終審後申請再審如何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經宣判或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的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為了保證法院判決的公正、準確、合法,法律還規定了“審判監督程式”,即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如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進行再審予以糾正的程式。以民事訴訟案件為例,有以下情況,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式:

(l)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如發現已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應依照法律規定決定進行再審,依法作出正確的判決。

(2)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申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因此,當事人對已生效的判決,可以申請再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綜上所述,二審之後案件就屬於終審判決了,若當事人對審判結果不服的話不能提起上訴,當事人允許申請再審,不過此時也要求符合了再審的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