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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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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管轄權異議提交時間是什麼時候?

管轄權異議提交時間必須在開庭前10日內提出,也就是說,如果對方在開庭後10日內能說出理由確實存在妨礙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由,法庭還是會受理的,10日後可以不受理。管轄權異議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對於管轄權異議的處理和認定,一般是由法院依據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管轄權移送條件的,是可以辦理移送管轄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或者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