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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適用的管轄形式

勞動爭議 閱讀(3.29W)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常見的一個法律問題,要處理這個問題,我們就得先來了解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適用的管轄形式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為大傢俱體介紹。

勞動爭議仲裁適用的管轄形式

一、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Χ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許可權。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三、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四、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知識總結:管轄指確定各個仲裁機構審定勞動爭議案件和許可權,明確當事人應向哪一個仲裁機關申請仲裁,由哪一個仲裁機關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實質是仲裁機關審理案件的內部分工。明確管轄範圍,有利於仲裁機關行使仲裁權和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訴權。

由上文可知,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形式有四種,分別是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制定管轄。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你隨時來電諮詢,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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