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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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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動調解委員會無法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時,就要當地仲裁機構出面了。有時候,勞動者並不在單位所在地工作,這就涉及到仲裁管轄的問題。那麼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遵循的原則是什麼?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形式包括哪些?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本站小編整理的這篇文章。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後,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多個仲裁委員會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二、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形式有哪幾種?

1、地域管轄

又稱地區管轄,以行政區域作為確定勞動仲裁管轄範圍的標準。地域管轄又分為三種:

(1)一般地域管轄。指按照發生勞動爭議的行政區域確定案件的管轄,這是最常見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轄。指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由某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3)專屬管轄。指法律法規規定某類勞動爭議只能由特定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如在我國境內履行於國(境)外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員會管轄;又如,一些地方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設區的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

2、級別管轄

指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許可權。一般分為:區(縣)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本區內普通勞動爭議;市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管轄外商投資企業或本市重大勞動爭議。

3、移送管轄

指勞動仲裁委員會件受理的自己無管轄權的或不便於管轄的勞動爭議案件,移送有權或便於審理此案的勞動委員會。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區(縣)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報送上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處理。

4、指定管轄

指兩個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的管轄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報送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由上級部門指定管轄。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管轄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移送管轄等幾種形式。仲裁機構應該按照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遵循的原則辦事,對本轄區的勞動爭議進行仲裁調解。如果勞動者發現仲裁機構有違背原則的行為發生,可以向其提出異議,或者向上級機關投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