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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 | 其管轄範圍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 閱讀(1.96W)

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哪些,其管轄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

(二)工會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事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可受理勞動爭議,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17條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設區的市的仲裁委員會和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此外,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還有以下幾項特別規定:

(一)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原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勞部發〔1993〕244號)第十四條規定:“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是指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單位所在地”。

(二)依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案件管轄範圍的覆函》(勞部發〔1995〕209號)規定:“……根據方便職工的原則,可以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按因履行合同發生的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也可以由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有關仲裁條款中約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按照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首鋼總公司遷安礦集體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9〕162號)規定:“外省企業職工在京履行勞動合同時發生的集體勞動爭議,應由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

如果實際中發生勞動爭議,一般大多數人都會選擇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對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主要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的代表等組成,體現了仲裁過程中的公平性、公正性。此外,為了方便大家解決糾紛,瞭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是很有不要的,希望小編的介紹,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