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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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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的依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的依據是什麼?

因為只有在事實認定不清或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才會改判。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上訴可能或維持原判,也可能改判,需要結合一審的審判情況和證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處理民事案件時,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且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援。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未必一致。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而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支援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據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

2、同等與對等原則。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時,與他國公民、組織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同等的訴訟義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他國公民、組織的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他國法院對該國公民、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同樣限制的原則。

3、法院調解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4、辯論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辯論,說明和論證自己主張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反駁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主張。

5、處分原則,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

6、檢察監督原則,是指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7、支援起訴原則,是指支援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同等於對等原則,法院調解原則,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檢察監督原則,是民事訴訟過程中的基本原則。其中訴訟權利平等原則是最常用的,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平等的享受和行使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