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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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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

管轄是民事訴訟的開始,明確管轄法院是提出訴訟的關鍵一環。在實際民事訴訟案例中,比如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中,很多人就會對管轄權有異議,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這個問題,很多當事人也是困惑不解,下面小編就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進行解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既可以交給一審法院,也可以直接交給二審法院。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它是法律賦予被告的一種程式上的保護,也有利於規範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通過程式上的保護,進而對被告的實體的權利予以保護。

管轄權異議是法律賦予被告的一項程式上權利,當被告認為受訴法院無管轄權時,可以向此受訴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就裁定將此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賦予被告此項權利,是對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於維護被告的實體權利,進而公正的審判案件。

一、管轄權異議的涵義

1、管轄權的含義

管轄權是指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許可權。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標的物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型別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不同。級別管轄從縱向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從橫向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解決某一民事案件應由哪一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2、管轄權異議的含義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為“當事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否則,其不應向該法院起訴,即使其後來發現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也可以通過撤訴的方式來否定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這一制度設定的目的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保證訴訟管轄制度的正常執行,程式正義能夠得到實現,而賦予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正是為了達到這一目標。

三、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受理法院

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異議書既可以隨答辯狀一併提出,也可單獨書寫。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管轄法院的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進行書面審查,在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2、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

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近年來,我國民事管轄權異議案件逐漸增多,對於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給誰這個問題大家也逐漸關注起來,其實在實際案例中,當事人既可以將上訴狀交給第一審法院,也可以交給二審的法院,也就是受理法院都可以,管轄權異議案件因為涉及到跨法院,跨地區,相對來說會有點複雜,當事人如果有疑問,可以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