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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中的民事關係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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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法律中的民事關係

涉外法律中的民事關係是指什麼?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也稱“國際私法關係”。凡主體、客體、權利和義務這些因素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涉及外國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為外國因素,指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為外國國家、法人或自然人;客體為外國因素,指做為民事法律關係的物位於外國; 權利和義務為外國因素,指產生該項權利和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於外國。

二、涉外法律民事關係的因素

(一)、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涉外因素一般來講,國際私法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國家。對於自然人來講,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國籍是外國的或者無國籍的,或者該自然人的住所在國外;由於國際上對法人國籍確定的標準不一,對於法人來講,或者其註冊登記地在國外,或者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國外,或者控制該法人的股東具有外國國籍。一國政府還可能對外發行債券。所有這些主體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都可以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二)、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個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者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則該類民事法律關係由於客體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如一箇中國公民繼承其父遺留在日本的遺產;某中國建築公司承建位於菲律賓境內的基礎設施。所有這類因客體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都可以稱為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三)、法律關係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實發生在國外。如引起繼承產生的被繼承人的訂立遺囑地在國外;導致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國外。所有這類據以產生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也應稱為涉外民事法律關係。

三、涉外法律民事關係的特徵

民事法律關係作為法律關係的一種,它有著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徵,如它是人和人的關係,是體現國家意志的社會關係等,同時它也有自己的具體特徵。

1、 民事法律關係是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民事法律關係產生以後,民事法律規範便落實為約束當事人行為的具體權利和義務。民事權利的實現和民事義務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違反民事義務會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即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規範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原因,民事法律關係是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結果。

2、 民事法律關係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所形成的社會關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這就 決定了參加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地位平等,它們互相獨立,互不隸屬。同時,由於主體地位平等,決定了其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3、 民事法律關係是基於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係。只有民法規範不會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還要有民事法律事實,才能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

這種涉外因素可以附加在物身上也可以附加在人身上,我們可以結合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因素和特徵來區分。哲學上經常強調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涉外民事關係同樣也是如此,目前我國已經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這將進一步保護我國公民在涉外糾紛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