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仲裁法規>

民法總則涉外民事關係是什麼

訴訟仲裁法規 閱讀(1.87W)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涉外民事關係是什麼

《民法典》涉外民事關係是什麼?

《民法典》涉外民事關係是指在民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權利義務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外國因素的民事關係。

涉外因素包括兩層含義,有三個判斷標準,分別是:

兩層含義:

(1)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

(2)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同一主權國家內部有獨立法律體系的法域。

三個標準:

(1)主體:凡民事關係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

(2)民事關係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

(3)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在國際私法上所稱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從廣義上來講的,實際上是指民商事法律關係。它包括國際物權關係、國際破產關係、國際信託關係、發生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的各種債權關係、國際智慧財產權關係、國際婚姻家庭關係、國際財產關係以及國際勞動關係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合理解決涉外民事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第三條  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法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係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

第五條  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外國法律,該國不同區域實施不同法律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絡區域的法律。

第七條  訴訟時效,適用相關涉外民事關係應當適用的法律。

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係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體

第十一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條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從事民事活動,依照經常居所地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依照行為地法律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繼承的除外。

第十三條  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適用自然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條  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法人的主營業地與登記地不一致的,可以適用主營業地法律。法人的經常居所地,為其主營業地。

第十五條  人格權的內容,適用權利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條  代理適用代理行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的民事關係,適用代理關係發生地法律。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委託代理適用的法律。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託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託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託關係發生地法律。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仲裁協議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適用國籍國法律,自然人具有兩個以上國籍的,適用有經常居所的國籍國法律;在所有國籍國均無經常居所的,適用與其有最密切聯絡的國籍國法律。自然人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的,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律。

第二十條  依照本法適用經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經常居所地不明的,適用其現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夫妻人身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四條  夫妻財產關係,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父母子女人身、財產關係,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條  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係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九條  扶養,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權益的法律。

第三十條  監護,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中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權益的法律。

第四章

繼 承

第三十一條  法定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條  遺囑方式,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

第三十三條  遺囑效力,適用遺囑人立遺囑時或者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條  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產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權

第三十六條  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動產物權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運輸中動產物權發生變更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運輸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條  有價證券,適用有價證券權利實現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有價證券有最密切聯絡的法律。

第四十條  權利質權,適用質權設立地法律。

我們國家自從開始友好地對外進行交流並且將中國自身的優秀帶給國外之後也吸引了很多外國人來中國遊玩和生活,但是因為國籍的不同而使得每個人用的法律和遵守的規則都不一樣,所以這就需要中國本地就設定好涉外的各種情況來臨時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