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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起訴離婚能缺席判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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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起訴離婚能缺席判決嗎?

一方起訴離婚能缺席判決嗎?

可以。對於訴訟離婚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庭參加審理,如果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需要書面宣告。但即使是在離婚案件中,涉及到當事人人身關係的處理,其實也是允許法官對案件缺席判決,不過此時需要先滿足《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情形,那麼才允許這樣對案件作出判決。

1、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缺席開庭;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開庭。

缺席判決,對解除那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審理缺席離婚案件時出現的困難亦不容忽視。對被告處於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出現以下問題:

(1)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認定難。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關於子女撫養問題處理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時,對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這等於一紙空文,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法院處於兩難的境地。

(3)家庭財產狀況查明難。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容易出現遺漏。

二、如何理解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並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

在民事訴訟程式性規定中,此時存在缺席判決的情形,缺席判決一般針對的是非必要出庭的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反訴的被告以及申請撤訴但是沒有獲得批准的原告,此時對於這些人來說,在符合缺席判決的實質條件時,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