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訴訟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

離婚 閱讀(1.31W)

訴訟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


夫妻之間的事情,相信也只有當事人才能說得清楚了。因此,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一般是要求當事人都出庭,這樣才有利於查清楚夫妻之間的事情。但現實中,可能會出現一方不願意出庭的情況,那此時訴訟離婚可以缺席判決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但是,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缺席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為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才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離婚缺席判決。

雖然,依照法律,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對缺席判決還是比較慎重的,遇到這種情況法官一般會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訴。鑑於這樣的司法現狀,如果起訴離婚時配偶有可能不出庭應訴,此時當事人有必要委託律師協助,畢竟這類案件的處理要比一般案件複雜多了。

行文至此,相信大家也比較清楚了實踐中訴訟離婚可以缺席判決,但此時缺席判決也要滿足規定情形才可以,而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進行缺席判決的。而通常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會因為一些事情而產生糾紛,此時可以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來幫助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