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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單怎麼辦 | 缺席判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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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單怎麼辦,缺席判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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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願意離婚時,想離婚的衣服那個通常會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離婚的訴狀,法院造接到案件後會在限定時間內決定是否受理案件,若受理需要向另一方當事人寄送傳票,但若出現去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單怎麼辦?

一、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票怎麼處理

對方不接傳票,可以公告送達。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缺席判決的後果是怎樣

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如缺席的當事人下落不明又無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無法送達的,則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當事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逾期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可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缺席判決適用於下列情況: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當一方不願意離婚,通常會不接傳單,此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詢問律師“去法院起訴離婚對方不接傳單怎麼辦”,法院傳單採取的是送達主義,只要傳單送到當事人經常居住地則認為已送達。若當事人在開庭日缺席,判決效果與出庭效力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