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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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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執行判決失職罪?

1、侵犯了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2、客觀方面表現在執行判決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行為人是司法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過失。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個人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單位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3、嚴格不負責,一年內對3起案件執行失職的;

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執行失職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6、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涉嫌執行判決失職罪定罪證據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涉嫌執行判決失職罪定罪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

3、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五、涉嫌執行判決失職罪定罪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六、涉嫌執行判決失職罪定罪開庭後有哪些訴訟權?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判決書的執行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若因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執行判決失職罪最嚴厲的量刑標準是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