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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案件標的可以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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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訴訟案件標的可以變更嗎?

集體訴訟案件標的可以變更嗎?

集體訴訟案件標的可以變更,集團訴訟並不是我國訴訟法裡的概念,我國訴訟法中又代表人訴訟的概念,相對於這裡的集團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作用在於同時解決當事人一方為一個龐大集團的訴訟,簡化程式。

二、共同原告之間特定的法律關係:

1、共有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之規定,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2、繼承或遺贈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之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後,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願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規定:“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強錫麟捐贈給國家的財產應如何處理的批覆》(87)民他字第66號。

3、合夥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5條第二款之規定,未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合夥人在民事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合夥人人數眾多的的,可以推舉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夥人發生法律效力。推舉訴訟代表人,應當辦理書面委託手續。”可參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終字第00612號案。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託關係。委託人和受託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訴合同向對方。

5、保險關係。被保險人取得的保險賠償不能彌補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損失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6、掛靠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之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可以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關係中,兩方或多方基於合同關係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訴。

8、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業主和實際經營可以為共同原告。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第2款。

9、基層工會與上級工會在追繳工會經費訴訟中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上級工會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撥繳工會經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基層工會要求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其作為共同申請人或者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不管是提及型別的案件,還是企業的民事糾紛,在提起訴訟之後,法院開庭審理之前,都是可以重新委託律師,結合實際情況,書寫訴狀之後,向法院提出更改訴訟標的請求的,但是對於提及訴訟的情形,由於原告較多,故而更改標的是比較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