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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 閱讀(1.7W)

我們知道,在勞動爭議發生後,如果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請法院對該勞動爭議進行裁決。申請訴訟的當事人會向法院提出處理爭議的經濟等方面的請求,那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說明。

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一、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答案是可以。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分為兩種情形。

1、對仲裁時的請求進行了質的變更,比如經濟補償金變為經濟賠償金,此時應向當事人充分釋明,當事人的此種變更等於放棄了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並新增加了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如當事人堅持變更,按照新增加訴訟請求處理,看是否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2、對仲裁時的請求進行了量的變更,最常見的是請求數額的增減,這種變更沒有規避仲裁,也不會對對方當事人造成訴訟突襲,可以允許。即使把變更後的訴訟請求作為新增訴訟請求處理,也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

較有爭議的是請求期間的變更,諸如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支付工資的期間等。

二、勞動爭議案件賠償款項

1、雙倍工資

支付前提: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雙倍工資的前提: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籤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

雙倍工資最高:可得11個月。

2、經濟補償金

支付前提: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1種情形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4、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15、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1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的。

18、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0、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注:若勞動者收入沒有高於本條規定的三倍,則補償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雙倍經濟補償金

支付前提: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4、代通金

支付前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支付標準:

1個月的本人工資。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回答的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可以變更訴訟請求這個問題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變更訴訟請求可以有將賠償形式變更和將賠償金額變更這兩種形式,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用請求增加賠償金額或者將補償金變更為賠償金等方式進行訴訟請求的變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