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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標的可以在哪個階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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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標的可以在哪個階段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增加標的可以在哪個階段提出

應該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該規定,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准許原告增加或變更訴求的申請。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民事案件的舉證期限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舉證期限的確定有兩種情形:當事人協商和法院指定。當事人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須經人民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天,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法院在送達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中,法院將告知指定的舉證期限。如果當事人認為有必要協議舉證期限的,可以達成協議,並經法院許可,協議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30天。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式繼續審理。

有的時候案件審理到一半或者快結束之前,原被告雙方,或雙方的代理人基本上就可以推測出法院的審判結果了,那原告總不能看見自己快勝訴了,就臨時的要增加訴訟標的。所以說在民事訴訟活動當中的每一個決定,都有著相應的法律制度予以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