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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經受理糾紛案件之後如何變更訴訟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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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已經受理糾紛案件之後如何變更訴訟標的?

法院已經受理糾紛案件之後如何變更訴訟標的?

法院已經受理糾紛案件之後若想變更訴訟標的就需要提交書面的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兩者規定不一致,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

二、變更訴訟標能不能退費?

1、訴訟費:法院有按照訴訟金額調正訴訟的費用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變更訴訟標的是需要退的。

2、律師費:律師收費是按照律師委託協議執行的。通常在委託協議裡面會列明中途更改訴訟標的額或者解除律師的代理費的收取,如果按照律師事務所的固定格式,肯定是規定依然全額收費。所以在簽訂委託協議時,可以與律師事務所協商,當中途更改訴訟標的額或者解除律師的,可以按照多少比例退回律師代理費。律師代理,是一種服務,是服務,就可以協商,按照服務質量和效果,來支付報酬。

民事糾紛案件在被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之後,若是當事人想要變更訴訟標的,就必須要把握時間的節點,需要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前,就向審理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變更訴訟標的的請求,若是該請求被批准,那麼訴訟標的變更,也會使得當事人需要支付的律師費、訴訟也隨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