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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轉為普通訴訟程式的標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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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令轉為普通訴訟程式的標的是什麼?

支付令轉為普通訴訟程式的標的是什麼?

就是申請支付令時的財產,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提出訴訟。

二、申請條件

1.有權提起督促程式的,只能是債權人.依照實體法的規定,享有權利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法履行義務.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通過普通程式進行審理和作出裁判,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此外,債權人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釋出支付令,通過督促程式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

2.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給付義務,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不適用督促程式;而且,督促程式只適用於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除此以外,要求債務人給付特定物,返還建築物,為一定行為的案件,都不能申請適用督促程式.

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有價證券指券面所表示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的證券,如本票,匯票,支票,股票,公債,國庫券,提貨單,抵押單等.可以適用督促程式的給付之訴的案件,如借款,借貸,有效買賣欠款,賒銷,代銷欠款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督促程式中的申請人必須是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權人,而且債務人也不負有履行其他債務的義務.具體地說,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負有對等給付的義務,或者對等給付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此外,還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雖然另有債權關係,但按其性質,不能與債權人的權利發生抵銷的情況。

我國法律上對於支付令的申請程式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程式的認定上,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但在申請支付令後,還需要對照具體的支付情況來進行處理,並按照司法機關的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