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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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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是什麼?

法院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是什麼?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所以,在此期間內不能審結的要轉為普通程式。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在簡易程式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

參考《民事訴訟法》170條: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當事人。審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二、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是什麼

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的程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為兩種:一是普通程式,二是簡易程式。普通程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式,而簡易程式是指較之通常為第一審程式更為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式。為普通程式的簡化程式。所謂程式轉換,從字面理解即是指將原來由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或將原來由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轉換為簡易程式審理。這就涉及到適用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案件範圍的劃分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2條採用“概括式”即用定義的方式,對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範圍進行了界定,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三個要件的案件就可適用簡易程式,其餘則適用普通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也對“三個要件”的含義進一步作出解釋。但由於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釋對區分適用簡易程式案件還是適用普通程式案件的界限標準仍過於原則,收案範圍不明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缺點比較明顯。

三、簡易程式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即:

(1)原告人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可以用簡便的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

(3)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受開庭的有關規定、法庭調查順序和辯論順序的限制。

民事案件在審理的時候,一般適用的程式都是簡易程式,這主要是案情相對來說是非常簡單的,當然了,也有的時候適用簡易程式後可以轉為普通的程式,但是必須要履行相關的手續,而且也是需要嚴格的符合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