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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式開始的標誌是什麼 | 其程式又是怎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2.82W)

私下協商雖然能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生活中的各類糾紛,但並不是所有的糾紛案件都能通過協商來解決,特別是財產分割及賠償問題方面的糾紛。對於那些難以用協商解決的糾紛最好的解決辦法是交由法院裁決,而進行訴訟前有些常識當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如民事訴訟程式開始的標誌是什麼,其程式又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一一解惑。

民事訴訟程式開始的標誌是什麼,其程式又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

原告遞交訴狀法院受理案件標誌著民事訴訟程式的開始始;

法院判效判決執行完畢標誌著民事訴訟程式的結束。

二、民事訴訟基本程式

(一)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式

1、 起訴

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式

1、 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宣判。

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而法院在案件受理後會根據上文介紹的訴訟程式展開訴訟活動。為了提高民事訴訟的勝訴率,各位當事人除了要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外,最好能聘請專業的律師來代為訴訟或做自己訴訟案件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