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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反訴一定要轉化普通程式?

訴訟管轄 閱讀(3.25W)

一、簡易程式反訴一定要轉化普通程式嗎

簡易程式反訴一定要轉化普通程式?

不一定,原告起訴,被告反訴合併審理,簡易程式3個月審結不必轉為普通程式。審理中一但事情複雜由合議庭裁定是否轉為普通程式。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或者普通程式;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式。

二、民事訴訟中不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

(一)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二)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三)非訴程式

(四)共同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式的

(六)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

(七)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

(九)簡易程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人民法院同意的

三、刑事訴訟中同樣存在簡易程式的使用的情況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式沒有異議的。

(四)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四、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式有異議的;

(五)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六)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夠成犯罪的;

(七)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

五、行政簡易程式的內容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四)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六、合議庭的內涵和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最後,簡易程式反訴是不一定要轉化普通程式,簡易程式是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係明確等行為,立即給予審理,可以避免浪費人力物力等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