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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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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區別是什麼?

法律簡易程式與普通程式的區別是什麼?

1、關於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條的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式,對簡易程式不受該條的限制。《簡易程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2、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3、關於舉證期限。舉證期限有兩種;

一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種期限由當時人協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於30日,也可以超過30日;只是當時人協商一致後,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方生效。

二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如果少於30日,是違法的,不生效。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規定的限制,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審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二、簡易程式的適用特點是什麼?

1、簡易程式只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綜上所述,若在訴訟案件中,法院起初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進行審理,但當事人各方自願選擇適用簡易程式,經受訴法院審查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