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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訴訟標的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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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訴訟標的程式是什麼?

增加訴訟標的程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兩者規定不一致,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

二、訴訟標的與訴訟請求區別

1、原告既可提出複數的請求權,也可主張單一的請求權,比如對於同一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提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損失費和和精神損害賠償費等請求,但只要案件事實單均不影響訴的惟一性,當事人同時主張數個請求權的不構成訴的合併,從一個請求權變更為另一個請求權的不構成訴的變更,當事人以同一案件事實基於不同的請求權再行起訴的,法院應予禁止,以避免訴累。而訴訟標的唯一性是區分此訴和彼訴的標誌。

2、訴訟標的是從案件的整體而言,訴訟請求則是具體的主張。如前面所提到的有在質的方面、在量的方面的要求。

3、是否可變更不同:訴訟標的是不能變更的,在原告起訴之時,訴訟標的就已經特定化,如果變更了原來的訴,實際上相當於產生了一個新的訴。而訴訟請求是可以變更的,而且訴訟請求還可以放棄,也可以增加或減少訴訟請求的數額,訴訟請求的變更並不引起訴的變更。

對於增加訴訟標的的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程式和要求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訴訟標的額的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違法的行為和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