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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增加訴訟標的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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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增加訴訟標的額可以嗎?

二審增加訴訟標的額可以嗎?

不可以,二審是針對一審判決中的事實部分和法律適用提出上訴理由,一般要求二審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不能變更訴訟請求。除非被上訴人同意且是調解的請行下。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寫明對訴訟費用承擔,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往往有案件當事人因為一審時的粗心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一些當事人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比較原則,只是提出了一項損害賠償數額,而其據以支援訴訟請求的理由在一、二審程式中發生了變化,實踐中還有的由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無效合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後者由一審的股東之間訴訟變更為二審的股東代表訴訟。在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對此如果二審逕行審理、裁判,可能會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 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根據該條之規定,如果你想變更賠償數額,只能請二審法官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調解,或者最後當事人雙方達不成調解協議,你只能另行提起訴訟。

二審的具體程式應當由司法機關認定,一審判決結束後,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異議或者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具體的情況應當基於實際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