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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訴訟標的額是增加訴訟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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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增加訴訟標的額是增加訴訟請求嗎?

原告增加訴訟標的額是增加訴訟請求嗎?

一審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標的額,就是增加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二、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開庭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開庭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開庭陳述不一致,按照開庭陳述為準。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三、區分

訴訟標的自然也相應地有廣義和狹義之分。訴訟標的不僅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判的物件, 也是裁判物件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單位。所謂最基本的單位, 意思是指訴訟標的是當事人向對方所主張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細分的具體事項, 如果再細分就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訴訟請求。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可能會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 這些利益按照某種根據可以加以劃分, 在不能再劃分時的基本單位就是訴訟標的。

法院總是根據每一個具體訴訟標的來作出判決的, 不大可能籠統地對原告所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決。無論是德國, 還是日本、奧地利、義大利等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中都沒有使用訴訟標的概念, 而多數情況下是使用訴訟請求的說法。

四、因素區別

(1)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2)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物件。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確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訴訟標的:是訴構成的要素之一,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爭議,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關係。每一個訴訟案件至少有一個訴訟標的,但有的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訟標的。)

(3)訴訟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訴訟標的是房屋租賃關係,而訴訟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提出訴訟請求時,也是要按照規定實際情況將起訴的原因以及當事人雙方的資訊書寫在起訴狀中,法院在受理了訴訟案件後也是會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理的,那麼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是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如果不認同判決結果也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