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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加入訴訟標的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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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訴訟中加入訴訟標的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在訴訟中加入訴訟標的規定的目的是什麼?

在訴訟中加入訴訟標的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知道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訴訟標的一般都是訴訟當事人之間,通過協商的方式並不能確定賠償,或者是並不能決定由哪一方來處分該財物,故此我國民事法律中也規定了訴訟標的額的相關規定。

二、訴訟標的和案由的區別

民事案由和訴訟標的都旨在固定糾紛,幫助人們認識糾紛的本質,它們都在框定原告起訴的物件,法院裁決的物件,二者都是民事訴訟領域的研究物件。

識別案由應從識別訴訟標的開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案由就直接體現了民事訴訟的訴訟標的。案由實際上就是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係及其爭議,這實際上就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訴訟標的的全部外延。訴訟標的與民事案由可謂互為表裡。

一是二者理論高度不同。訴訟標的是整個民事訴訟的根基,是民事訴訟的基礎理論。訴訟標的理論長期以來被視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其理論高度可見一斑。民事案由注重實用,它是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實踐出發,對紛繁雜亂的民事案件進行的分類,由於民事案由的研究還處於初始階段,其理論體系尚不成熟。案由相比訴訟標更傾向於實際應用,訴訟標的是案由的本質,案由是訴訟標的的外在表現。案由的表述貼近實用,只要正確表達案情的本質即可。 但訴訟標的理論博大精深,貫通整個民事訴訟法理論系統,牽一髮而動全身,識別訴訟標的是正確確定訴訟當事人、確定民事判決的既判力範圍的前提。

二是二者類別劃分依據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論對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為基礎,結合現行立法及審判實踐而分為十大類的,而訴訟標的一般是按照當事人提起訴的終極目的不同而劃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與形成之訴。也有按照提出訴的主體不同而分為本訴、 反訴和參加之訴的,它的類別劃分與實體法聯絡不大。

三是二者擔負的功能不同。訴訟標的理論解決糾紛的識別問題,民事案由是將可訴糾紛的案件加以分類。訴訟標的理論不斷向前發展,就是研究糾紛的最小單位,科學界定爭議的實質。民事案由則是與民事實體立法齊頭並進,將各類可訴糾紛歸納、概括並形成體系。從這一角度看,案由與實體法的聯絡要比訴訟標的與實體法的關係緊密。

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標的與案由是十分的接近的,有糾紛就代表著有了起訴的案由,但是此時並不意味者就確定了訴訟標的額,只有當事人確定了自己的損失之後,該標的額才能確定,對於無法確定的,就需要按照當初協商的內容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