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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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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通過仲裁方式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它獨立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設在政府內,具有行政機關的屬性,依據我國的法制原則,按照法定的程式進行仲裁活動,其生效的仲裁決定書和調解書具有法律強制力。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工會、用人單位方面三方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聘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工會工作者、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的或者兼職的仲裁員。其中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執行仲裁公務時享有同等權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定和組成決定了其性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設立的,因此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代表國家行使仲裁權的國家仲裁機構。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如何設立的?

進行勞動爭議仲裁首先要有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這是進行仲裁的前提。根據《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是必須的、法定的。而在自治區、直轄市、省一級是否設立仲裁委員會則由其人民政府決定。這一規定具有強制性、排它性和行政性。強制性指縣、市、市轄區都必須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排它性指勞動爭議案件只能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另一方面在一個縣、市、市轄區的範圍內,只能設立一個仲裁委員會;行政性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是按行政區劃分別設立的,另外在其組成人員和辦事機構設定上也表現出其行政性。

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哪些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處理勞動糾紛的主要手段,也是發起訴訟之前必須要經歷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通常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籌建,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性質應該屬於國家機構,其行為具備行政性和強制性。另外,在一個城市,只有一個市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面區縣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