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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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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勞動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是仲裁前置,也就是說實際處理勞動糾紛需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之後,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那再可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但此時勞動仲裁委員會也有自己的案件受理範圍。那究竟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理案件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勞動爭議: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勞是什麼?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2)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4)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而在實際處理勞動爭議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我國規定的仲裁前置要求。而要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的話,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案件的,除非是那種規定可以直接起訴的勞動爭議。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