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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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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範圍如下:

1、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7、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8、 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案件

以下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的受理範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三、法律風險提示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範圍內申請勞動仲裁,如果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申請,合法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

以上就是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和不受理的事項以及法律風險的相關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重要方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應當對相關制度進行了解,許多勞動爭議都必須先通過勞動裁決的方式進行解決。如果還有問題,可以諮詢本站遼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