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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金額高於訴訟標的金額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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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保全金額高於訴訟標的金額可以嗎

訴訟保全金額高於訴訟標的金額可以嗎

財產保全超過訴訟標的範圍是不可以,並且財產保全的申請需要由當事人提出。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所涉及的財產處於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於請求的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範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於請求的範圍,也可以是利害關係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保全的範圍,在現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保全的範圍超出請求的範圍或者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麼,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的範圍應與造成的損失的範圍相一致。

二、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

1、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2、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3、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

綜上所述,當個人的合法財產很可能會受到他人侵害的情況下,那麼當事人應當及時的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樣才能夠有效的避免財產受到侵害,但是在實際的法律訴訟過程當中規定了保全的財產是不能超過訴訟標的,否則提出的請求不會被受理。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