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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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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二審訴訟請求增加的條件

民事訴訟二審訴訟請求是否可以增加

1、上訴不可以增加訴訟請求。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內宣告不服,要求上級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判的訴訟行為。可見,上訴的審理物件針對的是一審判決,二審法院可以對一審判決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由此可見,二審是不允許增加訴訟請求的,在一審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的做法是先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一審中已經提出但法院沒有判決。如果是這種情況,二審的上訴狀中可以補充此條請求,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法官濫用職權。

二、提起上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地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狀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這一訴訟權利,叫上訴權;提起上訴的案件,就叫上訴案件。

上訴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訴訟制度,保證這項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是嚴格依法辦案的一個重要方面,審理好上訴案件是保證辦案質量重要的一環。上訴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這是審級制度決定的,是否上訴,當事人有權自己決定,任何人都不得限制與剝奪。 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

(2)提起上訴的物件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物件。能夠成為上訴物件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物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不準上訴。法律規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準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範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

上述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上訴才能成立,才能引起第二審程式的發生。當事人已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一審判決、裁定不發生效力。但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的裁定效力不發生影響,仍應執行。

民事訴訟二審訴訟請求如果是一審裁判時沒有提出的,就不可以在二審當中提出;反之,如果一審中雖然提出但沒有裁判的訴訟請求可以在二審中提出。另外,如果當事人要提起上訴,必須符合法定的四個條件,否則會導致上訴失敗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