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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案調解時可以以物抵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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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是我國法律允許的一種債權實現、債務消滅的方式。根據債法原理,以物抵債也稱代物清償,是指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由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替代原定給付,進而使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
以物抵債必須具備的條件
必須有原債的關係存在;必須有雙方當事人關於代物清償的合意;他種給付必須與原定給付不同;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給付。

債務糾紛案調解時可以以物抵債嗎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